紹興通報6起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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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蘭于 2025/03/10 08:35:56 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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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里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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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檢驗檢測領域弄虛作假、違規(guī)經營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2024年,紹興全市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結合涉企第三方服務機構整改提升、檢驗檢測領域風險隱患大排查等行動,共檢查檢驗檢測機構145家,涉及機動車、環(huán)保、食品、建工、交通、紡織等領域,發(fā)現(xiàn)不符合項368個,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44份,查處案件14起。為強化以案釋法,震懾違法行為,現(xiàn)集中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浙江西紡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未按照有關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及偽造檢驗報告案
2024年3月15日,根據(jù)浙江省局、紹興市局轉辦協(xié)查函,柯橋區(qū)局依法對當事人浙江西紡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收到樣品實物、未進行樣品檢測及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情況下出具了編號為WT240***315等4份檢測報告,未經授權簽字人審核確認就簽發(fā)CMA檢測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未按照有關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偽造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聵騾^(qū)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684元,處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郝某某、張某某、魏某某分別處罰款20000元。
二、紹興市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4年4月28日,紹興市局依法對當事人紹興市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對浙DS4***的小型越野客車(全時四驅/適時四驅)采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測線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時,未使用自由滾筒裝置并簽發(fā)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紹興市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虞某、謝某某分別處罰款21000元、22000元。
三、嵊州市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4年6月6日,嵊州市局依法對當事人嵊州市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4日對車牌為“浙D1R***”、“浙DL9***”的機動車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在機動車前照燈未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將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檢驗項目判定為合格,并出具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嵊州市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34.66元,處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諸暨市中信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4年7月17日,根據(jù)紹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諸暨分局的案件移送函等相關線索,諸暨市局依法對當事人諸暨市中信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7日對車牌為“浙A73***”、“魯ND2***”的機動車進行尾氣檢測時,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規(guī)定的測量方法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結論為合格的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諸暨市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00元,處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紹興弘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4年7月31日,根據(jù)紹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越城分局的案件移送函等相關線索,濱海新區(qū)產業(yè)保障局依法對當事人紹興弘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3月以來,當事人對車牌為浙D99***、浙DX1***等6輛車進行尾氣檢測時,排氣污染物檢驗檢測報告記錄的額定轉速低于實際轉速,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等有關標準,出具結論為合格的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濱海新區(qū)產業(yè)保障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吳某某、魯某某、康某分別處罰款25000元。
六、浙江中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超越檢驗服務項目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4年12月13日,根據(jù)有關線索,上虞區(qū)局依法對當事人浙江中諾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和2024年1月24日為紹興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分別為ZNJC/2022-0037*****、ZNJC/2023-0037*****的“廢氣”檢測報告中,均注明了“廠界無組織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檢測項目及結果,而當事人的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中均無上述檢測項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上虞區(qū)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紹興市市場監(jiān)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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