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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
2024年8月16日,被處罰人嵊州市金穗糧油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鎮(zhèn)上高工業(yè)區(qū)生產銷售的食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
(一)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不合格早秈米(東陽大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2.罰款51000.00元。(二)當事人采購食品原料未進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綜上(一)(二)項,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3.罰款51000元。罰沒款合計526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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