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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健身去”,已成為當今年輕人的熱門項目。工作之余,在各種器械項目上揮汗如雨,既能舒緩壓力,更能強健體魄。為了提供更好健身體驗,健身服務場所適時推出私教定制課程,滿足健身群體個性化需求,受到許多健身達人追捧。但簽了健身機構的私教合同,卻遭遇退課難,該如何解決?


2018年5月9日,傅某與某健身公司簽署《會籍申請表》,約定辦理個人一年會員卡,入會金額1200元,傅某當場繳納1200元會籍費用并簽訂了四份《私人教練課程服務交易合同》,購買體能課(塑形課)、康復課、搏擊課、體適能課等私教課程,支付私教費2萬余元。
上了部分私教課程后,傅某主張公司私教更換頻繁,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還剩余私教課程費。雙方對剩余課時沒有異議,但對退費所依據(jù)的標準產(chǎn)生糾紛,傅某起訴到法院。


傅某為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處購買了私人教練課程,雙方之間形成健身服務合同關系?;谒饺私叹毞站哂械亩ㄖ菩?、專屬性特征,健身公司頻繁更換私人教練,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將會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而且,健身服務合同區(qū)別于其他合同類型,傅某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場所內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健身公司不應強制原告履行該合同。因此本案傅某購買服務后在沒有消費的情況下要求解除服務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合同中約定的“自付款日起課程費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為乙方更換教練的權利”等內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針對相關格式條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傅某注意并加以說明,故合同條款無效。
關于健身公司應退還課程費用的數(shù)額,鑒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其他明顯違約行為,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價款、服務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務的成本、傅某數(shù)次要求暫停課程、未反對更換教練等因素,并依據(jù)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酌定被告應退還的課程費用比例以60%為宜。遂判令解除雙方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還傅某健身私教課程費用10867元。

健身服務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其履行較為注重消費者個人的體驗和效果,強調雙方間的信任基礎,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用強制履行。消費者以預付費式消費模式購買經(jīng)營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務時,有權在經(jīng)營者不存在違約行為的情況單方解除合同,因此,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作為消費者的傅某作出是否繼續(xù)接受健身公司服務的選擇。
雙方簽訂的《私人教練課程服務交易合同》系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因此,合同中約定的“自付款日起課程費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為乙方更換教練的權利”等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來源:梨樹法院、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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